甲乙同村,两人搭伴一起贩卖木材一月余,一日卖完木材已是半夜,甲家中来亲戚开车先走一步,乙等着结完两人木材款后走一步。甲开车半道死亡(疑是心脑血管病),天亮被人发现,乙回家途中并未看见甲,事后乙将当晚结的木材款付给甲家属,村委会调解时乙认为他们不是雇佣关系,是“合”生意。后甲家属以雇员损害纠纷将乙诉于法院,本人担任乙代理人,经过向收购木材的个体户及事后参与调解的村民等调查了解,提出甲乙既不是雇佣关系,也不是合伙关系,是搭伴做生意,各自计算盈亏,两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,法庭支持了本人意见,后乙自愿给付甲方2500元支助费结案。